马来西亚审计师--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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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审计师的法定责任


马来西亚《2016 年公司法》规定:所有公司均须聘请具有合法资质的独立审计师在财务年 度结束后 个月内(上市公司须在年度结束后 个月内)对其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将已 审财务报表在年度股东会议召开之前送交至每位股东。 

审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应对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及是否遵循了适用的会计准则发表意见。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马来西亚通过立法确立了注册会计师法定审计在会计信息监督体系中的法定地位,明确了其对于保证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性。


除了发表审计意见,《2016 年公司法》规定审计师还负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报告责任

1.报告公司未遵循会计准则的情况 

  审计师如果认为公司没有按照经认可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则需要在审计报告中说明以下事项:公司的财务报表如果按照会计准则编制能否实现公允反映;审计师如果认为遵循准则不能实现公允反映,需说明原因;如果财务报表已经披露未遵循会计准则的影响金额,审计师应对该金额的适当性发表意见;如果遵循准则是公允的但财务报表没有披露影响金额,审计师须说明具体的影响金额。

公司未遵循会计准则的编制要求可能会造成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但是,马来西亚监管当局没有简单地把所有对会计准则的偏离都视作错报,而是允许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是否遵循,但独立审计师必须对此发表意见,认可其做法的公允性;同时,马来西亚监管当局也没有把违反准则等同于其他类型的错报,而是要求独立审计师对此作专门考虑和报告。独立审计师的这一报告责任既维护了会计准则的权威性,又兼顾了会计实务必要的灵活性。

2.报告公司会计工作存在的缺陷 

审计师如果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保存会计和其他相关记录、没有从分支机构获取必要充分的信息、没有使用恰当的程序和方法编制合并报表,则需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这一报告责任明显超出了传统审计报告仅对财务信息发表意见的范畴。马来西亚目前未要求公司(包括上市公司)聘请审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计,审计师须在审计报告中披露会计工作缺陷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接近于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但又与后者存在较大区别。

为了平衡内部控制审计的执行成本和由此增加的社会福利,国际上实行该项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均只对部分实体(比如上市公司)作出强制要求。马来西亚的上述规定则是对所有公司都适用;

同时,为了避免给广大公司造成不必要的高额合规成本,审计师发表意见的对象仅是会计工作的基础性环节,而不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其他内部控制。审计师在正常的审计流程中已经获得关于公司在保存会计记录、编制财务信息等方面的充分证据,因此,这一报告责任并不需要额外的审计成本,只是把原来在管理建议书里指出的问题向外部使用者披露。但是,当外部使用者不仅能够获悉财务信息是否公允,还能了解会计工作的缺陷,那么公司的管理层和治理层将会慑于受托责任可能面临的质询以及信号传递效应,从而在源头上重视财务信息的生成,而不仅仅在事后接受审计师出具的审计调整。这有利于实现以较低的成本提高全体公司财务信息质量的政策目标。

3.报告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审计师如果发现公司存在违反《2016 年公司法》的行为并且这些行为的后果通过向董事会 报告和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并不足以应对的,则应该向公司的注册登记机构(即马来西亚公司委 员会)报告。 

审计师如果发现公众公司存在严重的欺诈违法行为,也必须向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报告。 “严重的欺诈违法行为”指的是被处以有期徒刑不短于 年或者造成损失超过 25 万林吉特的 欺诈行为,包括编制、提供虚假财务信息、诱骗投资者的资金、恶意转移公司财产以逃避债务 支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