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和休息日
根据劳工法令第60A(1)章,雇员不可在其服务合约下工作:
(a)超过连续5小时而无给予不少于30分钟的休息时间;
(b)在1天内超过8小时;
(c)在1天内超过10小时的延长期;
(d)在1周内超过48小时。
劳工法令第59章规定,每位雇员应获得每周由雇主时不时决定为一整天的有薪休息日。
若雇员被要求在休息日当天工作,他所应得的工资不应低于其每日工资的2倍。同样地,若被要求在上述休息日加班,他所应得的工资不应低于其每小时工资的2倍。
加班
对于加班,雇员所应得的工资不应低于其每小时工资的1½倍。
根据劳工法令第12章,雇主或雇员可发出通知或以付款替代通知的方式来终止雇佣合约。取决于雇员的就业期限,发出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以下内容:
根据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第20章,雇主必须以“正当的理由”来终止雇员的雇佣合约。
年假
根据劳工法令第60E章,每名雇员有权享有以下天数的有薪年假,取决于雇员的就业期限而定:
至于未完成12个月的服务,雇员享有的有薪年假的权利应与完成的服务月数成正比。
病假
根据劳工法令第60F章,每名雇员有权享有以下天数的有薪病假若无需住院,视乎雇员的就业期限而定:
但是,如果需要住院治疗,每名雇员在每年内有权享有60天的有薪病假,且须由该医生或医务官员的登记证明。
必须注意的一点,每名雇员每年可享有的病假和住院的总天数不得超过60天。
终止或裁员福利
根据劳工法令第60J章,人力资源部部长可以为雇员提供:
(a)终止福利
(b)裁员福利
(c)退休福利
根据1980年就业(终止和裁员福利)条例第6条,雇员有权享受以下终止和裁员福利,取决于雇员的就业期限:
不完整的一年将按比例,以最接近的月份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