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劳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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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和休息日


根据劳工法令第60A(1)章,雇员不可在其服务合约下工作:

(a)超过连续5小时而无给予不少于30分钟的休息时间;

(b)在1天内超过8小时;

(c)在1天内超过10小时的延长期;

(d)在1周内超过48小时。

劳工法令第59章规定,每位雇员应获得每周由雇主时不时决定为一整天的有薪休息日。


若雇员被要求在休息日当天工作,他所应得的工资不应低于其每日工资的2倍。同样地,若被要求在上述休息日加班,他所应得的工资不应低于其每小时工资的2倍。


加班


劳工法令第60A(3)章规定,任何在每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工作时间,将被视为加班。


对于加班,雇员所应得的工资不应低于其每小时工资的1½倍。


终止合约


根据劳工法令第12章,雇主或雇员可发出通知或以付款替代通知的方式来终止雇佣合约。取决于雇员的就业期限,发出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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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第20章,雇主必须以“正当的理由”来终止雇员的雇佣合约。


年假


根据劳工法令第60E章,每名雇员有权享有以下天数的有薪年假,取决于雇员的就业期限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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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未完成12个月的服务,雇员享有的有薪年假的权利应与完成的服务月数成正比。


病假


根据劳工法令第60F章,每名雇员有权享有以下天数的有薪病假若无需住院,视乎雇员的就业期限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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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需要住院治疗,每名雇员在每年内有权享有60天的有薪病假,且须由该医生或医务官员的登记证明。


必须注意的一点,每名雇员每年可享有的病假和住院的总天数不得超过60天。


终止或裁员福利


一般而言,在善意的情况下,雇主有权以经济和便利为由来重组业务。


根据劳工法令第60J章,人力资源部部长可以为雇员提供:

(a)终止福利

(b)裁员福利

(c)退休福利

根据1980年就业(终止和裁员福利)条例第6条,雇员有权享受以下终止和裁员福利,取决于雇员的就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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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整的一年将按比例,以最接近的月份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