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要点及撰写细节
(马来西亚)
对企业而言,合同(销售合同)既是产生利润的源泉,同时也是产生风险的根源(采购合同)。一份规范的合同可以防范绝大部分的法律风险,从而避免争议的发生。合同管理是企业防范风险的重点,通过内部管理能力的提升,避免因工作疏忽而引起争议和纠纷,从而化不特定的法律风险为特定的管理成本的支出。
在起草、审核一份合同时究竟应该从哪几个要点着手从而才能达到合同利益的最大化。结合经验,做一个分享,仅供大家参考。
01
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存在于所有合同。因此,合同相对方的工商登记信息、经营范围、经营资质、许可证经营以及从业资质都应当纳入事前审核的范围。这里有必要提及的是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资格。
例如,集团公司与客户签订聚氯乙烯买卖合同,若对方在合同上盖的章为某公司销售管理部,则合同归于无效,因为公司内部机构并无法人资格,无权对外签订合同。
02
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合同的合法性涉及大量法律法规。如果法律对合同标的、交易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存在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的约定必须符合这些规定。如有违反可能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的无效。
例如,向某甲购买毒品的合同,向丙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给丁公司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未经股东会决议向公司以外的人提供担保等等。
03
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合同的各项约定只能有一种解释,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违约方带来任何机会和借口。
例如,在违约责任方面,“任何一方违约均需承担违约责任”一类的约定根本无从判断哪种违约承担哪种具体的责任,毫无实际意义。“合理方式”、“合理费用”、“合理期限”等内容由于难以界定,为合同的理解和履行带来很多不确定性。为了安全交易起见,有必要明确和细化各种权利义务的界限以消除合同潜在的交易风险
。
04
交易目的是否满足
合同无论如何完美,只要无法满足双方当事人的交易需求和目的,就只能是一份不合格的合同。因此,与其以“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作为引言,不如在合同正文之前简述签订合同的真正目的。因为从合同目的的角度考虑问题,可以发现实现交易目的的必备内容,从而丰富合同的条款。
除上述四点外,一份优质的合同还需具备条理清晰、用词准确、版面美观等要素。完美的合同可能不存在,但是追求完美的过程一定离不开缜密的思维、反复的推敲以及不断的完善。
延 伸 阅 读
公司法令中约束
在公司的日常运营过程中,董事和员工将负责处理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机密信息。在马来西亚,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判例法确立了这个关键议题的法律框架。
《2016年公司法》(“CA”)规定了董事和员工不得滥用公司信息的义务,而《2007年资本市场和服务法》(“CMSA”)明确禁止内幕交易。公司签订合同以防止董事和员工滥用公司信息也是很常见的。
CA 第218(1)条规定:
“未经股东同意或批准股东大会,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a) 使用因其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职员而获得的任何公司信息,直接或间接为自己或任何其他人谋取利益,或对公司造成损害”。
CMSA第153条规定了全面保密义务:
“公司成员、雇员或代理人不得提供、泄露、披露或以其他方式披露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任何信息或文件。”
一般而言,合同安排管理公司员工的职责和义务。即使在没有明确的合同条款的情况下,员工也有不滥用公司信息的默示义务,并且员工应对雇主秉持诚信和忠诚。
马来西亚判例法还根据这些要素确定了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的诉讼原因:
(1)所涉信息具有保密性质;
(2) 所涉信息的保密性质已经传达,这就产生了保密义务;
(3)未经授权使用该信息,损害公司利益。
马来西亚法院已承认若干信息(非详尽)具有保密性质,如公司的商业秘密,其中包括供应商、客户和技术发展的详细信息,以及专业公司的专业机密。
除了保密义务外,公司或商业企业的员工还受到公平的诚信和忠实义务的约束,如果发生违约,他们有义务获得赔偿。
为了更好的确保泄密或者商业违规行为,公司最好在雇佣合同中加入保密条款。如果发生违约,雇主必须立即采取行动,防止违约方进一步滥用公司机密信息,从而损害公司利益。
劳务合同隐藏细节
1.雇主有权利决定修改有合约条件吗?
雇主的确有权利决定修改有合约条件但前题是双方须同意并签订的更改合同协议。
但是,一些法律隐含的就业条款是无法被更改的,例如,生育保护法,退休年龄保护法,以及法定缴费如,EPF,SOCSO,EIS和PCB。
2.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渠道解除雇佣关系?
公司/雇主要你离开工作职位却没有提前通知,而且没有正当理由,就是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解雇。
3.公司破产清算如果要裁员如何安排?
根据劳工法令,公司裁员时也必须要分批裁员,如分成3批、每批裁员10人等,因为一次性的大举裁员,将会对公司和雇员造成巨大且严重的伤害。“大公司必须向劳工局呈报该公司的状况、告知裁员的状况,包括会进行多少波裁员以及每波裁员人数。在此缓冲期内,也让雇员有更多时间寻找替代的工作。”
服务超过5年的雇员,可以获得每年20天日均收入的赔偿或遣散费。若雇员年资为10年,可获200天的日均工资赔偿或遣散费。